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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保险高管任职资格规定发布
 

  2009年1月26日上午消息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完善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该《规定》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意见稿中纳入的营销服务部高管在正式稿中未纳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版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严格了任职资格条件,完善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

  调整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需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严格任职资格条件主要包括:适当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比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到10年;新增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从业经历;为吸引优秀人才,规定了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要求;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情形,提高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合规性要求;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了原则性限制。

  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作出了原则规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规定参加培训;明确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并将其作为任职核准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完善适用暂停职务等各项监管措施情形;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并规定了临时负责人的条件。

  《规定》还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

  对于保险机构现有高管,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表示,如果职位没有变动,不会进行资格核准,如果职位有变化,会按《规定》再进行核准。

  另外,此前在《规定》意见稿中纳入了营销服务部高管,正式稿中却没有纳入。王金铎解释,全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约7万家,其中营销服务部有约5万家,占70%左右,由于牵涉面广,将对其制订单独的规定。营销服务部高管将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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