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交易提示
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对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启用超期费措施的提示
 

  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对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启用超期费措施的通知》,由于白银延期交收合约12月6日清算后持仓总量达到3515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超期费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清算时对该合约启用超期费措施。

  根据当前市场状况,上海黄金交易所确定上述合约超期期限为120个交易日,超期费率为万分之一,即对连续持仓时间超过120个交易日的持仓收取万分之一的超期费。 若近期上述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持续达到3500吨以上,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另行通知外,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按上述参数对相应超期持仓计算超期费。

  当上述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低于3500吨时,下一交易日清算时停用超期费措施。


(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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