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13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对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启用超期费措施的通知》,由于白银延期交收合约3月27日清算后持仓总量超过4500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超期费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清算时对该合约启用超期费措施。
根据当前市场状况,交易所确定上述合约超期期限为120个交易日,超期费率为万分之二,即对连续持仓时间超过120个交易日的持仓收取万分之二的超期费。若近期上述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持续达到4500吨以上,但不超过5000吨,除交易所另行通知外,交易所将按上述参数对相应超期持仓计算超期费。
当上述合约清算后持仓总量低于4500吨时,下一交易日清算时停用超期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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