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行的融资业务可以全方位满足银团/双边客户的专门项目和日常营运需要,根据企业的不同业务性质和经营实力为客户量身打造融资方案:
(一)账户透支 公司客户法人账户透支是我行根据公司客户申请,核定其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二)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为满足优质借款人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连续使用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向客户发放的贷款。
本品种业务办理方式多样,允许采用循环方式办理,即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
(三)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我分行可作为银团牵头行和参与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
(四)船舶融资 1、船舶抵押融资
在船舶已经下水,产权明晰,未设定抵押权或发生违约事件,各项检验及经营证照齐全,符合适航条件和保险公司承保要求,船东已办理船舶登记和抵押手续,投保的保险中将我行列为第一受益人等条件下,我们可为船东提供中长期贷款。
2、融资租赁融资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船舶,享有船舶所有权,并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在融资租赁到期时,出租人将船舶无偿转让或按残值出售给出租人,这就使得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在船舶抵押以及受让保险收益、租约权益和船舶收益的前提下,我们可提供境内或境外的融资租赁贷款,为出租人提供用于购买船舶的贷款,或者通过结构性融资方式帮助承租人实现融资购买船舶的目的。
3、经营租赁融资
船舶经营租赁是出租人应承租人提出的要求,直接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为承租人提供船舶保养、维修服务的租赁方式。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照租约交纳船舶租金。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船舶退还给出租人。在船舶抵押以及受让保险收益、船舶收益和租约权益等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为境内外的船舶租赁公司提供所出租船舶的购置贷款,也可通过此方式帮助船公司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
4、售后回租融资
船东或船公司为了实现改善财务报表状况或减轻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船舶出售给租赁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然后再从后者租回船舶。我们可以帮助船东或船公司安排整个售后回租的过程,并提供期间必要的融资服务。
(五)飞机融资 1、交付前融资
如果在航空公司和飞机制造商签订的购机合同中,飞机制造商要求航空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我们可在航空公司提供我行认可的保证或其他担保的前提下,依据预付款的支付进度,通过提供贷款或开立付款保函等方式,为航空公司提供此阶段的融资服务。
2、飞机抵押融资
如果飞机的产权明晰、未设定抵押权、各项检验及经营证照齐全、符合飞行条件和保险公司承保要求等条件,我们可在飞机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投保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等条件下,以航空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抵押率从30%到100%不等的中长期贷款。
3、融资租赁融资
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法律上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飞机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向航空公司转移,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的一种租赁方式。在飞机抵押、保险及租约权益转让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境内或境外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出租人提供购机融资;或者通过结构性方式帮助航空公司实现新购机融资的目的。
4、经营租赁融资
飞机经营租赁是出租人拥有飞机所有权、承担资产风险和享有资产回报的租赁方式。承租人按照租约交纳飞机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飞机或按约定价格选择购买飞机。在飞机抵押、保险及租约权益转让的前提下,我们可为境内或境外的飞机经营租赁公司提供所出租飞机的购置融资或再融资,也可通过此方式实现航空公司的表外融资。
5、售后回租融资
航空公司或经营飞机租赁的公司为了实现改善财务报表状况或减轻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选择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飞机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然后再从后者租回飞机。我们可以帮助航空公司或飞机租赁公司安排整个售后回租的过程,并提供其中必要的融资服务。
6、租赁担保和反担保
在飞机的租赁中,若航空公司的资信不能为出租人或租方贷款银行完全接受,我们可通过以航空公司为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方式,提供航空公司按时支付租金的担保,或者对已向航空公司提供该类担保的债权银行提供反担保。
(六) 项目融资 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灵活。我行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满足项目临时周转使用的的短期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组合多样。根据客户需求,可在项目贷款项下签发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办理贸易融资等业务。
(七)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酒店、零售物业等建设的贷款。
(八)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向工商银行境内分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工商银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我分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我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九)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业务是指新加坡企业向我分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分行为该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工商银行境内分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工商银行境内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十)海外业务融资支持计划 海外业务融资支持计划Internationalisation Finance Scheme(IFS)计划主要是为扩大海外业务的新加坡公司,提供的一种融资计划。新加坡总公司或者其海外子公司可直接申请该项融资。海外扩张的业务主要是为了补充总公司的业务需求或与总公司主营相关联的业务,并保证不影响其总公司的发展情况。申请贷款的公司可采用抵押或信用方式,利用融资购买海外固定资产,或以海外项目申请营运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或申请海外销售订单的运营资金及开立银行保函。
(十一)内保直贷 内保直贷业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向工商银行境内分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工商银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或其在境内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或参股企业向我分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前提下,由我分行向该借款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
|
|
|